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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农吊死在交警队凸显制度虚置
http://www.jxnews.com.cn   2007-04-10 14:14   编辑: 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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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山西七旬老汉讨公道 在交警队院内悬梁自尽(图)

  萧锐

  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却使得一个美满幸福的农家在半年内两条人命撒手人寰:2006年7月儿子韩二文遭遇车祸身亡,2007年3月七旬老父韩斌又因讨要说法无果而悬梁自尽于交警队院内。而已经失去两位亲人的韩家半个月来在交警队“鸠占鹊巢”的坚守却仍旧无法“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据《三晋都市报》报道)

  如此家破人亡的惨剧已经不是第一次见诸于媒体,到底怎样的决绝才能足够引起“有关领导”的所谓重视?而没有了领导重视的公民诉求又是处于怎样的一种尴尬处境?交警追凶却要受害人亲属随行“埋单”,这样的“惯例”是何其荒唐又何其现实!“只是自杀的地点恰巧在交警队院内而已”,这样的解释是愚蠢还是自欺欺人?笔者认为,老农吊死在交警队,交警部门的消极躲闪与逃避乃至明显的不作为是主要原因,而惨剧所凸显的正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公民在自身权利救济上遭遇的制度虚置与渠道不畅。

  一起原本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如果交警部门在处理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要有那么多办案中的潜规则作祟,没有谁天生就是刁民,不会胡搅蛮缠于一件无可挑剔的铁案。但偏偏就有那么多疑点让“刁民”揪住不放,偏偏交警部门对于肇事方的处理又让人没有理由不怀疑猫腻的存在,偏偏还有那要受害人亲属随行“埋单”的该死惯例!

  即使是在对交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与结论发生异议之后,如果交警部门能够积极主动的进行协调,做好工作,通过有效的方式预防事件进一步恶化,而不是不闻不问、消极应付甚至恶语相向,那么老汉自尽的惨剧就完全可以避免。而在肇事司机在逃,受害人暂时无法得到补偿的时候,在这种需要雪中送炭的时刻,我们的民政部门又在哪里?是否应该考虑从法律上设计对于受害人的国家现行赔偿机制?以及逐步培植现代市民社会的社群组织与权利土壤…没有完美的制度,只有不断完善的设计。

  再者,当老者通过其他部门反映情况之时,拥有行政执法监督权力的有关部门如果可以依法行使对交警执法的行政监督权,那么后果也会是另外一种样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进行执法监督的机构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在本案中,上述部门悉数缺席,并没有出现并发挥相应的作用,直至惨剧发生。

  神池的“秋菊”还在用她自己的方式去讨要那个对于韩家来说付出太多、甚至已经意义不大的公道,而公道不公道,难道真的只有天知道吗?公民权利救济的诸多途径形同虚设的最直接后果,便是如本案一般的极端诉求表达方式在社会上日渐盛行!

  我们没有理由去责怪一个因车祸失去儿子、又因调查车祸负债累累、更因讨要说法而屡屡受挫受辱的七旬老者。这是绝望,是一种孤立无援的凄凉!七旬老汉那看似极端的诉求表达方式所凸显的,正是每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公民在自身权利救济上所曾经遭遇或可能遭遇的制度虚置与渠道不畅。

  老农为交警队查案买单,那么谁又该对老农吊死在交警队负责呢?老农吊死在交警队事件的背后,所凸显的是对政府权力监督与限制的有法不依,更是对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束之高阁。

来源:( 长城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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