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瀚
山西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邮寄材料举报当地县委书记,被检察院以诽谤罪公诉到法院。其中两名写信人已被判刑,另一人也被起诉到法院(4月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此案疑点甚多。
公民“诽谤罪”,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如必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使被诽谤的人名誉受到损害。三名干部将材料邮寄给有关职能部门,这种行为并没有将事实在社会上扩散,如何造成县委书记名誉受损?如果材料的确是在社会上扩散了,那么该追究的是有关部门的保密责任才对。而且,“诽谤罪”必须是捏造事实,有关部门并没有去查证此事,并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反映的事实是“捏造事实”,如何能追究他们的“诽谤罪”呢?
本案在程序上也值得质疑。“诽谤罪”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被诽谤的人提起自诉的情形下,法院才能受理。这一案件县委书记没有提起自诉,无关的检察机关怎么就自行提起了公诉?其次,县委书记是本案的当事人,理应回避,然而,他却:“向法院‘打招呼’,提出轻判。”他还说:“如果要严格按照法律判决,他们至少要判十几年以上的实刑,但现在不但轻判了,还判了缓刑三年,保住了他们的工资正常发放。”要知道诽谤罪最高刑就是三年,这种缺乏常识的说法,让人怀疑其动机。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法也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如此看来,“稷山诽谤案”如何进展,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