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
4月8日晚10时59分,某论坛沈阳版出现一个帖子称,4月7日下午5点左右,在沈阳苏家屯区枫杨路上一建行内,一个去银行取钱的客户与押钞员发生口角,被一枪击中头部当场死亡。当地电视台报道了此事。随后记者在公安局得到了证实。目前涉案的两名保安已被警方拘留。(《南方都市报》4月10日)
这位叫计程的受害者,仅仅是因为在银行里取了钱要先走,与押钞员斗了一下气,就被一枪毙命。公民的生命在这些押钞员眼中竟如草芥,押钞员凶残如虎,我们不禁要问,谁给了他们胆大妄为的权力,他们的戾气又从何而来。
我们理解,押钞员工作辛苦,他们的生命处于危险之境,所以,他们时常风声鹤唳,特别是2003年,沈阳曾经发生震惊全国的“1•18”爆炸抢劫银行案,那起案件中金融护卫中心押运员刘玮遇难,更令他们神经高度紧绷绷。但是,他们的工作与生命固然重要和宝贵,但是,普通百姓的生命就能视为草芥吗?能在成为他们的高度紧绷神经下的牺牲品吗?
他们应该分清,什么是歹徒,什么是普通百姓,受害者计程仅仅是取完钱后急急忙忙拉人往外走,他并没有做出任何危及押钞员工作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他仅仅是与押钞员发生了口角,没有听从押钞员不让外出的命令,并且他也向其解释了是因为“有急事儿”才外出。押钞员完全可以从其行为和其身份中判明他是什么样的人,如果押钞员确有必要阻止其外出,也完全可以采取其他行动,动辄一枪使其毙命,这种行为是何等的暴戾,这样的押钞员跟强盗剪径有何区别?
我不知道,这些隶属沈阳市金融护卫中心的押钞员算不算经警,能不能行使警察开枪的权力,但即使他们是警察,并且即使受害者计程作出了有害于他们工作的行为,他们的开枪也是有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十五种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注意,这些暴力犯罪可以使用武器的前提是必须进行警告,除非“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而受害者没有作出任何暴力行为,这些押钞员更是没有进行鸣枪警告,直接开枪将受害者毙命的押钞员更是不在现场,只是听到另一名押钞员叫其过来,就直接将受害者击毙。这与法律规定的开枪条件何止相距千万里?押钞员开枪是何等的随意?
从这一事件中,我们多多少少看到在某些警察、保安的眼中,人的生命在他们眼中几乎形同蝼蚁,枪不是社会公器,而成为了他们的私家武器。他们这些戾气,与个人的素质有关,但更多可能是制度性因素,是制度催生的产物。在平时,对于防范他们滥用枪支,我们缺乏刚性措施,在社会治安比较差时,领导更是显得暴戾,鼓励他们带枪的部下“格杀勿论”,这种暴戾更是将他们心中的魔鬼催生。殊不知,要敢于开枪的前提是,依法开枪,在社会治安不好的时候,更是要强调依法开枪。
人类文明取得进步的一个重大标志是将公权力关进笼子里,不过,我们首先要将最强大的公权力---开枪的权力关进笼子,如果押钞员的戾气不除,恐怕每个人都会成为枪下的“冤死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