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一句狠话。古往今来,人们对那些丧尽天良的人,都习惯用这样的话来形容其“十恶不赦”。激起民愤是“社会影响极坏”的最好诠释,对这样的人,人们历来就不手软。就像山西省稷山县干部杨秦玉、南回荣、薛志敬匿名举报县委书记事件那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高裕民在4月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告人的行为“激起民愤”,本案的判决依据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的相关规定,判决为诽谤罪。(《民主与法制时报》4月9日)
因举报县委书记而“激起民愤”,可见这位县委书记李润山在稷山县是多么深得民心。按说有这样的群众基础,应该最不怕谁举报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三个科级干部写了一封《众口责问李润山》的匿名信,当地警方就投入全力侦破,而后对举报人关押提审,甚至戴着手铐在县全体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上示众。这还不算,从2006年4月27日到2007年4月2日,两名写信人已被判刑,另一人也被起诉到法院。三干部因文获罪,成为“彭水诗案”后社会舆论的又一焦点话题。
从稷山县法院副院长那里,我感到了“激起民愤”的重要性,因为这已经不是个形容词,而是量刑依据。虽然一年来许多人对此提出疑议,但稷山县公安局长认为,案发时间正值两会前夕,匿名信的散布,在社会上造成“议论纷纷、人心惶惶”,不但对县委书记李润山个人造成人身攻击,对经济发展不利,给整个稷山县造成诽谤。如果真是诽谤他人,自然是犯罪行为,如果再对“经济发展不利”,更是罪莫大焉。
但是,什么叫“激起民愤”?即便稷山全县的老百姓对三名干部举报他们的县委书记恨之入骨,用这样的词来作为量刑的理由也不能不说是种荒谬。我们常听说审理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国的法典中,何曾有按“民愤”大小裁量罪责轻重的依据?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程序,要认定举报县委书记的人涉嫌犯罪,至少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要证明他们写的《众口责问李润山》一文内容是虚假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核实文中提出的“四问”(首问书记李润山,朝令夕改为那般?二问书记李润山,为啥引资遭祸端?三问书记好威风,总统套间办啥公?四问书记财力涨,为何工资老不动?)是不是造谣。这些问题还没有查清楚,就以“激起民愤”为由对县人大法工委主任杨秦玉等人强行拘禁,真不知道谁给了他们这样的权力。更何况如果不是举报人被捕,有关领导在全县开“警示会”,当地的大多数老百姓对此一无所知。那么,又何来的“激起民愤”一说?
是借“民”之名蛊惑社会舆论,还是有人故意在那里搅浑水?别说“激起民愤”本身不具有司法解释意义,就算延伸到“社会影响极坏”这个层面,也是情绪化的说法。不仅暴露了某些人权大于法的惯性思维,更反映出当前“弹性执法”的社会现实。
其实,类似这样的调调我们早就听多了。早些年,河北干部郭光允检举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被以“诽谤罪”押进看守所饱受折磨,历经九死一生(参见《我告程维高》东方出版社2004年1月版);后有海口张志坚揭发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的权钱交易,被公安机关逮捕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07年2月8日《第一财经报》);再就是闻名全国的“彭水诗案”。这些案件中的主角,都是以“诽谤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先拘捕后定罪。极其相似的是,他们都被冠以“社会影响极坏”的名头。好在程维高、郑筱萸因故倒台,才让人们知道究竟是谁激起了民愤。
记得黑格尔在描述东方官僚的时候说过:“治人者自由,治于人者为奴。”正是这些自以为有自由处置权的治人者,他们深知自已的权力是来自上司的赐予,而不是治下的老百姓的选择和任用,所以向来对上司为奴作仆百般恭顺,对下级总是有恃无恐肆意欺压。对这样的官僚,我们没有必要讲什么道理,因为不管社会舆论怎么声讨,也不管人们怎么苦口婆心规劝,都丝毫不能触动他们的专擅思维神经。
我要说的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因为杨秦玉、南回荣、薛志敬的遭遇让我不禁想起郭光允的不幸。尽管最终程维高被撤销正省级待遇,不可一世的“河北第一秘”李真被判处死刑,可谁见过那些为虎作伥、助纣为虐的执法人员被绳之以法?当然,谁都可以像《水浒传》里的林冲一样,受尽差官的摧残却不与“小人”一般见识,但现代社会的法律之所以称之为法律,是因为具有严格的公正度,而司法机关是公平正义的捍卫者,绝不是封建社会的衙役,更不是谁的打手。
用不着搬出《辞海》来考证“激起民愤”怎么解释,咬文嚼字总是有些无聊。不过,我觉得有必要把“民”的内涵提出来,好告诉那个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民,是以基层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成员。他们在连自由表达权都没有的地盘上,即便对一些干部的所为义愤填膺,也没有权力指使公安局去拘捕谁,哪怕是个小小的科级干部。以这样的思路推理,说举报县委书记是“激起民愤”,委实过于牵强。建议“稷山诽谤案”的有关执法者,再去深造一下小学语文课程,对杨秦玉等人的讼词最好用词恰当,因为县委一把手对三干部的举报大发雷霆,那叫“官愤”,与“民愤”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