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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父亲犯的是“上访罪”
http://www.jxnews.com.cn   2007-04-20 14:21   编辑: 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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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支柱

  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法院一审认定高天虎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为揭开女儿惨死真相而奔波鸣冤四年之久的父亲,成了诬告他女儿死于其宾馆的女老板的罪人。而坐实他的罪名的关键证据,是他提交的自己女儿的内裤:根据“科学鉴定”这条内裤上的精斑是他自己的!“不得自证其罪”的规

  则本来是用来对付刑讯逼供的,如果哪一天“不得自证其罪”规则的适用范围被扩及“科学鉴定”,那一定是为了解决中国问题,提出这个问题的襄樊市公安局应当记头功。

  不知道是不是因为高天虎拒绝律师辩护的缘故,法院的判决几乎就是起诉书的翻版。看来在襄樊哑巴被告人将总是被判决有罪,“科学鉴定”则可以让受害人变成加害人。

  从传媒报道的内容看,高天虎被判有罪的主要理由是两个:一是高莺莺的确是自杀身亡;二是高天虎将自己的精液涂在女儿的内裤上。

  曾经担任过法医的同事说,溺水、坠楼和被汽车撞击至死到底是自杀、意外事故、过失犯罪还是被谋杀,历来是最难以弄清的。一个四年前的坠楼案,没有遗书,没有目击证人出来作证,连尸体解剖都没做,靠几次模特实验,能不能证明是生前坠楼都悬,却一口断定是死者是自杀,案件是铁案。连没有利害关系的普通民众对此都普遍表示强烈怀疑,如何让父亲相信女儿是自杀?

  将自己的精斑涂在女儿的内裤上以证明女儿受了他人强奸,这能陷害谁?干这种事情的不是白痴、精神病患者而是一个曾经当过兵、因为打架蹲过四年监狱并且多年致力于弄清女儿死亡真相的父亲,这既挑战人类的智力也挑战人类的情感,实在是比匪夷所思还匪夷所思。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专家在法庭上也说那内裤上没有女性的DNA。退一步假定高天虎确实把自己的精液涂在女儿的内裤上,根据襄樊市公安局以前公布的情况,也与指控王淑君无直接关系,被诬告的只能是一个男人,诬告的罪名是强奸或先奸后杀;但是因为被诬告人不确定,是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襄樊市公安局最初是以伪证罪拘留高天虎的。

  然而高天虎还是被逮捕了,被判刑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似乎正是为了证明当初逮捕他的合法性。其中的原因,在判决中似乎也有所透露。据媒体报道,法院认为高天虎“向有关媒体提供所捏造的事实,导致出现大量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来源:( 新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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