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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贸易报》聘用人员兰成长在大同市浑源县被打致死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侯振润被判无期徒刑,郑文平、武强、马利、李志宏、高波分别被判处5-15年有期徒刑不等,郑贵犯窝藏罪处有期徒刑一年。法庭同时判令侯等6人赔偿兰成长的亲属共计38万元。(《山西晚报》2007年6月28日)
杀人者偿命,古今一样。报社聘用人员兰成长被采访对象活活殴打致死,杀人者手段残暴,性质恶劣,社会公愤极大。然而,就是这么一起引起全国轰动的恶性杀人事件,凶手中居然没一个为兰成长偿命,真正“偿命”的,竟然是38万元的赔偿。就这,还是兰成长的亲属索赔的。我在想,如果死者亲属拒绝索赔钱款,只索取凶手的性命,敢问法院还会如此“慷慨”吗?兰成长的亲属对这个判决满意吗?如果为区区38万元的赔偿而折腰,天堂那边的兰成长,能笑得出来吗?如果死者亲属上诉,二审法院会推翻一审判决吗?
作为一个从媒体走出来的、并且也曾是聘用人员的我,对兰成长事件的判决结果,持失望态度。莫非,兰成长事件要改写中国的法律,打死人者只要肯“吐血”(赔钱),便可以保全性命于世间吗?那样的话,天下的穷人还有安全感可言吗?富者会不会因此为富不仁,对穷人采取“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处世哲学?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兰成长身后的事件进展,透露出的信息。矿主有的是钱,有钱可以不偿命,哪怕是令中央高层领导震惊的命案,也无法撼动这样一个潜规则。这才是我们的法律真正的悲哀之所在。
打死人不偿命的判决,有如一个砝码,称出了我国媒体从业人员的性命的最新价格。先前,记者(包括央视)挨打,很少看到凶手被绳之以法的。如今,中国贸易报聘用人员兰成长以生命为代价,最终换来的是38万元的钞票。到底是钱升值了,还是中国新闻从业人员的性命贬值了,不能不留给人们以遐想的空间。从物价频涨看,人民币即便升值,其幅度也很有限。退一步说,纵然人民币再升值,也抵不过人命的价值吧?然而,临汾中级法院的判决,似乎告诉我们,中国公民的性命,是在贬值——一个无期,和几个有期徒刑,外加3800张百元钞票,一个轰动全国的人命案件,就这么“摆平”了,并且是合法地摆平了。兴许,要不了几年工夫,主犯侯振润就减刑,或者保外就医了;其他凶手,减刑、保外就医,也不是没有可能。而新闻工作的危险性,则由此增加:谁敢舆论监督,谁就是踩地雷,“炸死”你有可能,让埋“地雷”的凶手偿命,怕是比李白走蜀道还艰难几分!
兰成长事件发生后,曾有人将兰成长和孙志刚相提并论,希望兰成长用血的代价,改写中国媒体从业人员中相当一部分聘用人员的命运。然而,事实证明,兰成长事件虽然很典型,兰成长死得同样很惨,但是,他远没有孙志刚幸运,虽然他是被活活打死的,虽然情节很严重,但他竟然连基本的“人权”都得不到维护。
天堂里不需要钞票,只需要杀人者偿命。临汾中级法院的主审法官,可曾听到兰成长在另一个世界的哭声和愤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