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10日卫生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称:“在齐二药事件中,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及时上报药品反应,是负责任的,不应该承担不负责任的药品企业的责任。”(8月11日《中国青年报》)
如果没有事先的身份交代,很多人可能会误以为这段话是从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新闻发言人的口中说出来的。卫生部是掌管全国公共卫生事业的最高行政机关,其发言人理应站在有利于公共卫生建设的角度陈述事实、表明态度。眼下,与“齐二药事件”相关的多起索赔诉讼正在广州开审,卫生部既不是站在中立的角度,也不是站在受害患者的角度,而是站在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为其辩解,着实令人颇费思量。卫生部是全国人民的卫生部,并非该医院的卫生部。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如果没有这样的职能定位和身份自认,就容易站错位置说错话。
当然,卫生部单方面替该医院辩解也有其自身的利益考量,那就是方便对医院的管理和对不良药品的掌控。毛群安10日亦指出,“如果医院通报药品不良反应就要承担相关责任,那么势必会对这一制度造成影响。”换言之,卫生部担心法院支持患者向开用假药的医院索赔而不是向假药的生产企业索赔,将会给“无辜”的医院带来压力,医院为避免诉讼就很可能拒绝通报药品的不良反应,从而使发现假药的难度更大。
但药品不良反应通报和使用假药致患者权益受损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它们并不是“有你无我”的关系。医院方面及时通报药品不良反应,从而识破假药,发现假药,并为查处假药提供切实依据,这一行为应予认可,甚至应予表彰。医院方面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是履行职责的行为,即便对发现假药有莫大的功劳,也不能因此而否认院方对病患使用假药并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假药致害赔偿的依据是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两者的因果关系,而并不要求作为侵权人的医院具有主观故意。院方事先是否知道使用的药品是假药,都不能否认假药致害的后果,也不能成为院方拒绝赔偿的抗辩理由。
我们不否认院方确实有点“冤”———医院购进的假药批号齐全、手续完备,医生不可能对采购的每一种药都进行专门的技术检验,直到确定真伪以后才应用于临床。医院只是使用了他们也无法识别的假药而导致了患者的损害。追根究底,最大的责任者应是假药厂商,医院跟患者一样,也是假药的受害者。也许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卫生部才会为医院抱不平,并向有关部门“强烈要求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药或者由于药品的不良反应而造成的患者伤害,应该明确主体责任人,避免医疗机构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然而在法律上,医院应向假药的受害患者承担赔偿,并非医院“不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告既可以向销售商,也可以向制造商要求赔偿。在“齐二药诉讼”中,患者虽然是因为齐二药的假药而遭到损害,但如果没有医院开出假药的处方,损害也不会发生。哪怕医院是在不知情的情形下给患者开出的假药,只要医院向患者收取了购买假药的费用,也就符合了销售商的特征。作为药品销售商的医院,依法理应承担产品致损的连带赔偿责任。现行法律对医院作为假药受害者的权益并非没有考虑,在向患者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医院也可以依法向假药生产企业进行追偿。这些现行法律上的制度安排,极大地便利了消费者寻求司法救济,也有利于侵权行为地法院及时查明事实,依法判案。而如果这一制度安排被修改为因产品致损的消费者只能向制造商索赔的话,则会大大增加消费者维权的难度,销售商也会因法律责任的淡化而放松对产品进货渠道的控制与管理。难道我们愿意接受一个明确医院将假药应用于临床却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的法律修订案吗?当然不能。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毛群安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的身份为医院“鸣冤”,恰好发生在“齐二药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我们认为,这种官方表态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法院独立审判的不当干涉。尽管毛先生也表示,对患者使用假药受到伤害表示同情,并支持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既然支持司法解决,就不应心口不一地对未决案指手画脚。身份错位,言语矛盾,干扰司法,凡此种种都是一个政府部门发言人所应努力避免的。(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