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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轻微犯罪有违人人平等原则
http://www.jxnews.com.cn   2007-08-16 02:57   编辑: 舒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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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等五种情形不起诉。(见今日本报17版)

  相对于2001年3月5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这一次新修改的《不起诉案件标准》概念更清晰,不起诉对象更具体,也更显人文关怀,对建设和谐社会是有一定好处的。

  但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却让人颇感疑惑。这种规定我以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其实是从法律上把政府应负的责任转嫁给了其他公民。

  谁是生活无着者?2003年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了明确说法,就是指那些“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要让这些人生活有着,政府就要负起责任,唯一的办法就是尽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和保障制度,现在可好,居然允许公民在生活无着时偶然盗窃其他公民财产,一些公民的生活无着却要让另一些公民埋单,最高检这一规定让人难以理解。

  更重要的是,这样的规定违背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与国家和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也相悖。生活无着者偶然盗窃,就可以不负责任,如果生活有着者见到喜欢的东西,偶尔顺手牵羊,是不是就要负法律责任?文明社会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能够保障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而不是允许公民在生活无着时侵害其他公民的财产权。

  目前,中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期,各种矛盾很多。在这样一个转型期,法律首先要保护的是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对违法人的保护,即使是对违法人的保护,也只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犯罪,不论是否轻微,如果法律帮助他们公然逃脱应得的惩罚,就会偏离了社会的价值观。

  ■本报特约评论员朱新美

来源:(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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