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瑞明
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胜利街派出所将28名卖淫女的像片当街曝光,路人纷纷驻足观看。昨日18时许,记者看到,该派出所在南桥东巷一治安整顿办公室门前设置的宣传栏中,有一块“卖淫嫖娼人员曝光板”,上面张贴着卖淫女的正、侧两面像片。记者发现图片只在眼部进行了简单处理,其面目轮廓依然清晰,许多市民匆匆扫一眼便离去。(9月5日人民网)
派出所的宣传栏通常是所内警员职责分工、法律常识、案例剖析、警情公示、防范技能等方面的内容,出宣传栏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群众办事,教育群众懂法守法,防止案件的发生。而在这却排上众多的妓女图,从两个角度展示,引来众多人的围看,即使匆匆忙忙路过者也要看上一眼,除了部分人对这些女子的蔑视外,有的想看的是容貌,有的想看的是是否有自己认识之人,有的想看的是卖淫女究竟有那些不同,宣传栏吸引更多的是一种猎奇,显然这与宣传者的初衷有点相违。
我们国家是个法制社会的国家,随着全民普法的学习,人们的法律知识越来越高,看到这一张张贴在墙上痛苦的表情,羞涩的脸,很多市民对派出所的做法大为不满。记者随机采访了10位市民,只有1人认为应当曝光,3人认为这样不妥,6人认为不应当。市民管强说:“既然已经抓了,完全可以对其进行教育,曝光照片侵犯人权,有点像古时候游街示众的意思。”马女士说:“我觉得卖淫行为可耻,但派出所这样做,她们以后重新做人会很难。”
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街公布卖淫女的照片,这就不仅仅是做法上的错误,从人权和法律角度来说都不妥。卖淫行为本身只是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这种行为与杀人、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及制卖假冒伪劣产品等性质不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进行罚款和批评教育即可。如果其行为直接被曝光后,她们可能连改过自新的机会都丧失了。目前全国也没有一部法律或法规明确可以对卖淫女进行曝光,所以派出所的做法有涉嫌侵犯他人隐私之嫌。
公布卖淫女照片的做法并不是该派出所的首创,前有广州天河区冼村村委会在一次扫黄打非活动中,分别将一些卖淫者和嫖客的照片以及嫖娼现场的照片公开刊登在村里的法制宣传栏中,引来了众多人士的指责,要说前次的违法可说是村委会不懂法而产生。而这次却出现在派出所的宣传栏目中,这就不能用不懂法进行轻描淡写的搪塞了,其性质更为严重。
派出所是执法机关,执法机关不仅要懂法,更应严格的按照法律办事,那些事符合法律,那些做法与法律相悖应该比常人有更为特别的要求,如果执法机关随心所欲,认为对不当行为可以不讲究法律,按照主观意志决断行事,以不当对不当,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亵渎,不仅不能收到预想的效果,反而贬低了自身。
派出所曝光卖淫女照片的随意性,不能不令人对其平时的作为感到担忧,这种稍微有点法律知识的人都认为不妥的事,明的知道是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都能出现在其法律宣传栏上,那么平时一些人们不轻意知晓的执法过程是不是能按法律办事呢?这不得不打个问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