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180余家废品收购企业在该区有关部门开展的“废品回收行业清理整治”行动中陷入瘫痪一事,媒体进行了详尽的追踪报道。这一事件不仅令舆论哗然,广东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介入了调查。用孟浩委员的话说,这次清理整治“行动野蛮、态度粗暴,甚至存在强盗逻辑,显然很难让人接受”。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则称,该行动“涉嫌违反《物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许可法》甚至还有《宪法》”。
值得注意的是,一个名叫“区废品回收行业商会”的组织在这次“清理整治”行动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据佛山市千汇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老板康永凤所说,她在拒绝交一万元加入该商会并参加商会的重组后,她的企业就在一夜之间由合法变成了违法,且正常经营也受到来自该商会的严重干扰,最后水电都被中断。我们难以想象一个行业组织竟然会有如此能耐。
细细想来,此事的症结大致仍要归到“社会团体行政化”这一旧弊。在国家和社会合二为一的计划时代,我们看不到真正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社会焕发了生机,“让行政的归行政,让社会的归社会,让市场的归市场”。然而长期以来的行政惯性,使得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社会化进程十分缓慢。一些行业组织已习惯了在行政主管部门的襁褓之中讨生活,一些行政机关也习惯了把行业组织推上前台,来做行政主体依法不能做的事情。比如《立法法》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在制定法律之后,原有的很多行政收费都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据。而以行业组织或社会团体来向企业征收所谓的“会费”,并不在法律禁止之列。尽管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都必须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基本原则,因而交纳“会费”也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但以公权力为后盾的行业组织却可以以公权的强制力来达到迫使行政相对人如期交纳“会费”的目的,否则合法企业就有变成非法企业之虞。这样的“交会费”确实只能用“强盗逻辑”来形容了。
在我看来,类似“区废品回收行业商会”这样的机构虽然有着合法身份,却显然干着违法的勾当,应引起整个社会的警惕。具体到佛山这一涉及多重违法的“清理整治”行动,不但应严肃查处走在前台的“区废品回收行业商会”,更应查处躲在幕后的主管部门。否则,即便“清理整治”了这个“商会”,没准过一段时间,又会有另一个“协会”滋生发展起来,成为新的侵犯私产的工具。(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