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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状元”逍遥法外说明了啥?
http://www.jxnews.com.cn   2007-09-17 09:43   编辑: 骆寒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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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久泰平

  8月8日,云南省交通厅前副厅长胡星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在过去10年的时间里通过受贿积累起来的4000多万元财富,也被清缴一空,收归国库。据昆明中院确认的事实,在以胡星为中心的一系列行贿案件中,深圳安远董事长陈族远向胡星行贿3200万元,创造了当今中国的行贿金额之最。民间将陈戏称为“行贿状元”。(9月16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据办案人员介绍,这些钱全部是现金,用纸箱装着,每次都是用越野车来拉,每次都塞了满满一车!有网友计算过:按每张面值百元计,万元叠在一起的厚度大概为1厘米,3200万元就是32米;按万元纸币350克计,100万元就是35千克,3200万元纸币的重量超过了一吨。上吨重的百元大钞成车拉、成车送,多么疯狂,多么惊人!这“行贿状元”的“光荣称号”放在陈族远头上当之无愧。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行贿状元”,竟然逍遥法外,仍然经营着他的事业。实在令人费解,难道行贿不算罪?恐怕不是。我国《刑法》第389条明文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如果说胡星当初是普通老百姓,陈族远能给他送钱吗?陈族远之所以慷慨大方地将3200万元送给胡星,是因为胡星当时身份是昆明市主管城建的副市长,掌握着城市每块土地的挂牌拍卖、每个重要公用设施的建设配置大权。陈族远算准了胡星手中变腥的权力价值,只要“买通”此人,每年收取的巨量回报何止几千万。这是这不是典型的权钱交易吗?这不是行贿罪是什么?

  《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陈族远行贿3200万,够哪一档罪行,可以根据事实和情节依法判定,但最起码也要获刑吧?可为什么能让他逍遥法外?原因何在?

  据报道称,“云南方面将陈族远巨额行贿行为公诸于世后,引起了陈氏利益攸关方的不满,针对陈族远的调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难怪“行贿状元”当初出手那么大方,行为那么大胆,原来不光是他一人的力量,背后还有个“利益攸关方”作后盾。看来,这“利益攸关方”不是一般的后盾,否则,怎么一“不满”,就使案件调查遇到阻力陷入僵局呢?然而,再霸道、再牛哄,也不应更不能逃避法律,毕竟,对行贿罪,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

  “行贿状元”逍遥法外,再次提示一个倾向性问题,这就是虽然百姓包括一些专家学者始终在强调“行贿与受贿同罪同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对于行贿方的处罚往往偏轻,很少有对行贿行为进行揭露和批判的,仿佛行贿者是弱者,是被迫所为。这种倾向的后果就是容易起负作用。据了解,原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腐败案,最大的一笔贿赂是55万;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贪腐案,最大的单笔贿款价值过百万;原江苏省委组织部部长徐国健卖官案,最大一笔收入是原该省交通厅厅长章俊元送上的200万;原四川犍为县委书记田玉飞贱卖国有资产,收到的红包是1200万……行贿者单笔行贿款纪录的不断刷新,一方面,说明受贿者的胃口越来越大,从另一个角度看,对行贿和受贿不能同罪同罚,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可见,只针对受贿一方依法惩处,显然是不够的,必须确立“行贿与受贿同罪同罚”的理念,把打击行贿犯罪摆到突出位置,提到重要日程,至少,打击行贿犯罪可以降低对受贿者的利益诱惑,切断供给“贿赂癌细胞”的营养源,对攻克贿赂犯罪这个“恶性肿瘤”具有积极作用。

来源:( 大江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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