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瑞明
“我每天都把‘红黄牌’随身携带,时刻提醒自己,不能公款大吃大喝、不能‘带彩’娱乐。”日前,在武汉市委机关内,一名副处级干部向记者展示了两张红、黄色小卡片。(9月25日新华网)
腐败的实质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利,其存在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不仅影响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打击腐败不仅要严,要狠,而且还应在“防”字上下功夫,惩治与预防相结合,竖起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三道反腐防线,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让官员"不愿""不能""不敢"。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着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首先,加强反腐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遏止腐败行为的发生。近几年来,我国在惩治腐败,预防犯罪方面不断的摸索,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
一是加强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党中央制定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五年间,中央纪委监察部共备案审查地方法规文件1500余件,审议规范性文件600余件,维护了反腐倡廉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以党章为核心、以监督条例为主干,以配套规定和其他监督规范为重要补充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为源头防腐,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探索了有效的经验,取得了重大进展。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反腐败领导体制。中央纪委、监察部按照中央的部署,2004年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
三是改革和完善了党内监督体制。在党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从2003年开始,组建并派出多个巡视组,分别对各省区市、有关金融机构和国家大型企业进行了巡视检查。
其次,根据腐败的新特点,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一些腐败分子变得越来越狡猾,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案情更加复杂,违纪违法案件出现“新动向、新成因、新形式、新手段”,腐败分子通过一些表面上看似合法的经济活动形式来掩盖其非法谋利的实质。更多的腐败官员在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进行权钱交易。一些腐败官员不通过自己的手,而是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按照以往的一些规定,有些案件在定性量纪方面难以把握。 2007年6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颁布实施。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有利于党员干部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未雨绸缪,严格自律,一方面,比较好地解决了办案工作中取证难、定性难、处理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又用党内法规和法律的形式,进一步突出了今后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重点,为加大惩治和预防新形势下发生的腐败行为提供了的法规依据。另外,党的十六大以来,行政审批、财政管理、投资体制、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
再次,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增强抵抗力和免疫力。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党组织认真学习党中央反腐倡廉重要指示,通过大力宣传反腐倡廉形势任务,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廉洁从政教育,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等形式,促使领导干部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增强了抵抗力和免疫力,打消了一些人的邪念,匡正了一些人的行为。
反腐败不是一劳永逸,一蹴而就,它是一项非常艰巨长期的斗争,十六大以来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取得新进展,为今后反腐败的深入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