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推荐
-学习型机关不仅要读书学习
-新加坡为何要重新加入马来西亚
-设立“国学学位”当慎行
-中国的富豪缘何不再害怕上榜单
-“中国一流研究生院”别评成自娱自乐
赣鄱时评
-理性看待“读史热”
-落实节日加班费需要“较真”
-能这样挑战吉尼斯纪录吗?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工负担
-多倾听不同意见
天天时评·时政
-对“地铁票价降,客运量增”的反思
-见义勇为最高奖金30万,好!
-贪官忏悔没听领导、老婆的话是真的吗?
-“铁娘子”落泪落得是什么泪?
-高额“重修费”,大学该不该收?
天天时评·文娱
-新版西游记与漫画巧合的隐喻
-爱国与误国是对孪生兄弟
-“不想爹妈”,这广告做得太离谱
-上趟厕所索价50元“屎要钱”
-谁改了诺奖作家的书名?
天天时评·体育
-奥运抢金 岂能让非赞助商“犯上作乱”
-大家更要关注特奥会
-有感刘翔失利后“想休息”
-刘翔终于输了,输得好
-从姚明的公开道歉说开去
您当前的位置 :大江网首页 > 大江时评 > 天天时评·时政  正文
“上诉不加刑”为何屡屡落空
http://www.jxnews.com.cn   2007-10-17 22:45   编辑: 刘毅
【字体:    】 【进入论坛】   我来说两句

  杨涛

  在“望京黑煤串案”中落马的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原副局长贾秀军,日前被一审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不服判决的贾秀军上诉,北京市二中院认定该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将此案发回朝阳区法院重审,贾秀军在重审中被判五年。(10月16日《京华时报》)

  略通法律的人都知道,在刑事诉讼中,有一个原则叫做“上诉不加刑”,它是指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换句话说,如果只有被告人上诉而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的案件,法院就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不过,保障被告人权利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践中却不断地落空。类似事件,2003年也在河北省发生过。河北省高阳县人董亚洲因涉嫌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了死缓,其父董克强以儿子被捕时并未满18周岁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然而,2003年3月2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开庭审判,竟然判决董亚洲死刑。

  我们非常理解法院维护正义的心情,也许贾秀军的确罪行严重,论律不该只判三年。不过,二审法院通过发回重审变相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做法,却使“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落空,直接侵犯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和辩护权。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核心,正是为消除被告人的顾虑,让被告人不用担心上诉会加重自己的处罚,从而敢于行使上诉权,为自己进行辩护。如果二审法院屡屡通过发回重审的做法让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那么,有哪个被告人以后敢再上诉?如此一来,被告人的上诉权与辩护权靠什么来保障呢?同样,如果被告人都不敢大胆上诉,二审法院又如何发挥其纠正下级法院判决错误的功能呢?

  在我看来,二审法院通过发回重审以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实际上是法官越位做了检察官,是一种职能的错位。在贾秀军案中,如果一审法院的判决确实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那么应当由检察院来提出抗诉,检察院不进行抗诉,是其失职,即使要纠正,也应由上级检察院来督促其进行抗诉。而现在,上级法院急匆匆跳出来当了一回检察官,似乎在个案上主持了正义,但实际上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在更大范围内损害了“法律正义”与“程序正义”。

  “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不仅常被法院以重审的名义,法院还经常以再审的名义令这一原则落空。比如,当二审法院在审理某案时,如果认为某一被告人量刑过轻,往往先维持原判,在判决生效后,再自行进行再审,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种利用再审进行改判的方式,同样使被告人本来是为减轻自己的刑罚而进行上诉,反而招致更严重的刑罚。

  由此可见,为了更好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和辩护权,有必要完善“上诉不加刑”的规定,织密法网。比如,不仅规定二审法院在仅有被告人上诉案件中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也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法院也不能利用再审的形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来源:( 东方早报 )
我也来说两句 [ 网友留言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大江网立场 ]
相关文章:..............................................
大江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大江网讯”或“大江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大江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江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大江网讯[XXX报]”或“大江网-XXX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江西日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江网·XXX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江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大江网新闻中心 电话:0791-6849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