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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排污企业在媒体忏悔依据何在
http://www.jxnews.com.cn   2007-11-01 09:09   编辑: 骆寒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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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环境违法行为,银行将停止贷款”,“违法排污,必须在媒体上公开忏悔”。据悉,今年来深圳推出的一些新规对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起到了明显的效果。(10月31日《新快报》)

  环保事业是关系到千秋万代的事业,采取一些“重典”来治污染,是有必要的,而且,采取这些规定也的确是有效的。按照深圳的规定,违法企业必须在媒体上公开忏悔,企业是一个法人,它像自然人一样,也具有商业名誉,公开忏悔可能使其声誉受到影响,因此,这些企业将更有压力来采取环保措施。

  但在肯定上述规定有效性的同时,我们还应当追问这些规定是否于法有据。

  查《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处罚违法企业的措施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对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这其中并没有限制违法企业在银行贷款和强制违法企业须在媒体忏悔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机关的权力也只是: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关闭等,也没有限制违法企业在银行贷款和强制违法企业须在媒体忏悔的规定。

  那么,限制违法企业在银行贷款和强制违法企业须在媒体忏悔的规定,依据在哪里呢?主要还是依据深圳市委、市政府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但这一决定只是政府规章。依据《行政处罚法》,设定行政处罚措施的种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而上述规章中的规定恰恰法律依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的规定,即使再有效,也会因为不符合法治原则而失去正当性。

  我认为,目前,环保行政机关应当更多以倡导而非强制的方式采取相关举措,比如,可以向银行发出相关建议:停止对违法企业发放贷款;将违法企业的名称和违法事实、遭受处罚的情况公布于媒体,以让公众知晓,等等,而不是强制违法企业进行忏悔。采取上述措施同样也能收到对违法企业施加警示并以此促使其采取环保措施之效。而长久之计,当然是通过立法程序,修改《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法》,在这些法律中加入环保行政机关可以限制违法企业在银行贷款和强制违法企业须在媒体忏悔的规定,让环保行政机关执法有据。(杨涛)

来源:( 东方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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