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华为“补偿10亿元,鼓励7000员工辞职再竞聘上岗”、“沃尔玛突击裁员”的新闻,引起社会关注。(昨日《新京报》)
由于笔者在机关工作,知道机关内部劳动用工关系非常复杂,其既包括那些有正式编制的所谓附属编制,又有长期的合同工,还有一年一签的合同工。
“十年大限”的到来,既有可能使得单位未经纳税人的同意而使得财政承担过度的压力;同时十年大限,也有可能使得单位不公正对待劳动用工人员。机关在劳动用工上不能将自己简单地等同于私法人,其劳动用工应该制订专门的法律加以约束。
首先,应规定单位内部用工的“社会保留”制度,防止单位领导将这些以国家信誉为担保的岗位私下授受。所谓的社会保留,就是应该将这些岗位留给社会的特殊群体,如残复军人,再如弱势的残障人群。其次要实行专业岗位保护,对于那些需要特殊技能的岗位,实行特殊的职业保护,如技术人员,实行政府雇员制度,使其劳动能够得到充分的承认。最后将这些劳动用工制度也纳入到预算硬约束的范围,确保这些劳动用工,在合理必要的程度内,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邹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