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旭
近日,记者在山西省产煤大县泽州县采访时获得一份《泽州县瞒报矿难清单》。这份清单显示,从2006年1月到2007年3月,一年多的时间里,该县25家煤矿瞒报了28起总计死亡31人的矿难。而同期该县按规定及时上报的矿难仅为四起,总计死亡仅五人。(据11月7日《经济参考报》报道)
红遍全国的山西煤老板,浸染着矿工生命和鲜血的煤炭,这后面还有如此让人震惊的黑幕。煤老板发财越快,矿工付出的生命越多。然而,即使他们死亡了,煤老板及其保护伞还有绝招:瞒而不报。应该说泽州县的这份《瞒报矿难清单》,仅仅是被撩起的黑幕的一角。在山西、甚至是所有产煤的地方,很有可能都有类似的闹剧在上演。黑心的煤老板草菅人命之后,和他们的保护伞们一起精心策划,又隐报瞒报,欺上瞒下,矿工们即就是死亡了,也死得不明不白,含冤九泉。
煤老板们拿着矿工们的作赌注,赚取黑心钱。一旦发生矿难之后,又玩起瞒报的把戏来,无非是想逃脱法律的制裁,逃脱国家和一些省市制定的赔偿标准。多少给死者家属一些钱。他们好从死人的身上再榨取最后一笔油水。对于那些站在幕后的保护伞来说,当然也有诸多的好处可言。他们可以因为瞒报,使自己的官位不受冲击,继续从中牟利,中饱私囊。相应地,一旦太难事故的真相一暴露,矿主和保护伞是一条线上的蚂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而,他们在敢顶风和上级的政策及法律相抗衡,敢于干出这些于情于法都不能容忍的勾当来。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条文,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不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而是如何进行处置的问题。既然有人敢于违法违纪,就应该用党纪国法对这些人进行相应的惩处。
发生在山西省产煤大县泽州县的这一事件,再一次反映出了煤老板及其保护伞们的险恶用心。一份《瞒报矿难清单》,实质上就是一本血泪帐。我们不能对此不了了之,而应该以此为线索去追究责任,进行查处。“冤有头,债有主”。《瞒报矿难清单》本身就是一个举报单,应该引起当地相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应该有人为这份“生命清单”去买单,谁欠下了遇难矿工的血泪帐,就应该让其加倍给予赔偿。党纪国法对于这些人绝对不能手下留情,而应该严厉打击,在为死者申冤的同时,以打击这种歪风邪气,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以防他们继续去玩这种鬼把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