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
11月29日《京华时报》载,央视记者胡先生的文章被高考试卷引用但未署名,因此状告教育部考试中心,而法院却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对署名的操作方式有其合理性,不构成侵权,驳回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作出“不构成侵权”判决的主要理由有三。一曰出高考试题属于执行公务行为;二曰公共利益大于私人利益;三曰出于保密的考虑。
自然,出于试题保密的考虑,教育部考试中心确实不便事先征询相关作者的意见,但考试完了以后,至少还是应该给作者一个交待吧?但是没有。之所以不给作者一个交待的理由,也就是认为出高考试题是“公务行为”和“公共利益”,而不是社会性工作和商业活动——这不能不说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
不可否认,教育部考试中出高考试题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公务行为”,但却不能构成使它作为一个主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合理化与合法化的理由,即不能因为这种行为与“公”有关就不属于侵权行为。在当今法治社会里,政府的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即要“依法行政”,不能因为政府代表的是公众的利益,就可以将自身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地侵犯少数公民的合法权益——照这样的逻辑,只要是执行公务,杀人放火,刑训逼供之类的事都可以干,这个社会还成个社会吗?如果政府行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将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在这种社会里,任何个人的合法权益将都得不到保证,任何人都不会有安全感——作为公民的个体被作为“虚幻共同体”的“公”吞没了。
如果说公共利益大于私人利益,其实质是在宣称多数人对少数人的霸权。我们政府的执政理念是“以人为本”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人为本自然就要尊重人,而尊重人的本质就在于对作为个体的人的最基本权利的尊重。公共利益首先是组成“公共”的每一个个体的利益——如果个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又如何保证所谓的“公共利益”呢?因此,最大的公共利益也就是尊重每一位个体的合法权益,并将之置于至高无上的神圣地位,使之得到国家权力的有力保障,否则,这个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的局面——对于虚幻的“公共”而言,没有一个利益集团更别说一位个体不是少数了——于是,整个社会也就乱了套。
作为知识的传播和生产部门和先进文化最重要的培养基地,教育部门更应该带头尊重知识产权,并做尊重知识产权的“排头兵”。如果以生产和传播知识为己任的教育部门不尊重知识产权,也就是对知识本身缺乏最起码的尊重——岂不等于在挖自己的墙脚吗?因此,胡先生与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这场官司是最不应该成为“官司”的“官司”——如果教育部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不会有这场官司了。在此意义上,教育部的胜诉也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儿,恰恰相反,这正说明了我国从传统的人治社会到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仍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