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卿
北京市卫生局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北京市卫生局近日已组织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对孕妇李丽云之死进行评审认定,结果为:孕妇就诊时病情已非常严重,医院的特殊干预权受到了患者家属明确阻碍,导致手术无法实施,最终死亡不可避免。(见11月29日《燕赵都市报》)
孕妇李丽云之死牵动人心,人们在悲痛之余,一个巨大的问号在脑海里挥之不去:究竟是谁害死了患者?是患者的丈夫还是接诊的医院?
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出现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患者丈夫肖志军,几天来一直“不想吃,吃不进饭,睡不着”,他还连声叹气说:“毕竟人死了,我没签字,杀人偿命,枪毙我也愿意。”而患者就诊的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呢,则始终一个态度:以患者家属拒签为由,将责任一古脑儿推到了肖志军身上。有人说是家属的冷漠害死了人,也有人说是医院的制度杀死了人,一念之间,患者阴阳两分,我们不得不慨叹:生命之脆弱,某些时候往往身不由己。
人死了,责任必须追究,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态度让公众不能满意,人们期待主管部门给个说法,谁知等来的却是新闻发布会上强调的六个字——死亡不可避免。那意思分明是,患者死亡与医院无关。北京市卫生局在回应公众疑问时,抛出了一个专用术语:特殊干预权,只有在“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没有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时才能行使,而在此事件中,医院的干预权受到了患者家属的明确阻碍,导致手术无法实施。
明知不手术患者死亡不可避免,只好任由患者病情恶化,直至死亡,这不是谋杀,至少也算得上行政不作为。我们认为,生命权高于一切,在未核实患者丈夫确切身份且遭到拒绝签字情况下,医院有责任与义务先行抢救患者生命,哪怕无力回天。为求稳妥,医院方面不妨做好全程录像,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证明院方已尽到了最大的责任与义务。
有人说,此事件属于特例、孤本,此话不虚。特殊情况下,医院拥有的特殊干预权却干预不了,只得将患者的生死决定权交给病人家属,是不是有点残忍?毕竟现实生活中,类似肖志军的人绝非个别,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医生眼睁睁看着患者一步步走向死亡,真的就无能为力,毫无过错?看来,要避免类似悲剧发生,有关部门还得制定应急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