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助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书记韩孟杰表示,鉴于艾滋病传播的严峻形势,经和公安部门协商,以后对商业性行为调查时,安全套不再作为证据。
从法制的角度来讲,简单以当事人携带有安全套或者使用了安全套进行违法判断,显然是不科学的。事实上,安全套自问世以来,一直被人们羞于提到,在国内尤其如此。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的进步,安全套早已不再神秘,随身带几个安全套不仅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更不是违法的事。尽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商业性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但作为执法者查处商业性行为时,也必须首先遵循法律精神,科学取证。
从社会整体建设来说,多年来艾滋病的问题一直在困扰着人类,而商业性行为正是艾滋病扩散的主要途径之一。有专家在教养所调查时发现,一些因“非法卖淫”被送到那里教养的人,唯一的证据就是被发现使用了安全套。这样一种草率的定性,非但无益于打击商业性行为,而且很有可能对安全套的推广使用形成一种压力。为了避免被抓,商业性行为者可能对安全套敬而远之甚至拒绝使用安全套,这显然对于全社会防治艾滋病的传播是一种无形的阻力。
不将携带安全套作为打击商业性行为的证据,显然是一个可喜进步,至少有两点值得肯定:首先是使打击商业性行为的执法更为科学、更为严谨,避免错抓乱抓和冤假错案,体现出了法制不断完善的精神;其次是对公共卫生建设的一种促进,便于安全套的推广使用,对于防止艾滋病及其他性病的扩散,也具有不言而喻的积极意义。刘长锋(广东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