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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抢救病人免责权是一项伪权利
http://www.jxnews.com.cn   2008-03-12 16:26   编辑: 沈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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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三学社福建省委副主任、福州市委主任,福州市第二医院副院长林绍彬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医师法》进行修订,赋予医护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自主决定抢救病人的权利,并对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由政府、企业、个人和慈善机构联合设立“急救慈善基金”或“急救慈善机构”,提供专门的“三无病人”救治经费,为绿色通道提供资金保障。(《人民网》3月11日)

  面对一些突发性的重症“三无病人”,家属不在场,无法对手术进行签字——很多医院确实面临着两难的尴尬境地:不及时抢救,病人有生命危险;及时抢救,又违背了相关法律程序,容易产生医疗纠纷和医疗费拖欠。从这个角度看,修改相关法律赋予医生自主抢救权利、设立“急救慈善基金”,很有必要。但问题是,自主抢救病人权为什么是“免除一切责任”的权利?

  按理,权利和责任、义务是对等的。法律赋予了多大的权利,就要相应地承担多大的责任和义务,这天底下从来就没有脱离责任而存在的孤立性权利。譬如,政府官员被赋予了公共管理权,其就要确保管理权用于社会发展、为大众谋福祉,滥用权力就会被法办。那么,显而易见,医生拥有了紧急情况下自主抢救病人的权利,就无法回避附着于这一权利之上的相关责任,用最大的责任感去完成权利的实现,“失职”就要被“问责”,这才是权利赋予的基本要义,岂能要权利而放弃责任?而事实上,如果没有责任作为基础,自主抢救权就会无形中变成一种医院怎么都有理的“特权”——本身就无法确保权利的正义性。

  由是观之,所谓“自主抢救病人免责权”是一项伪权利。如此“自主抢救病人免责权”的伪权利设计逻辑,折射出浓浓的部门利益偏私心态:医院只有在不能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必须要消除一切利益损失的前提下,才能展开对“三无病人”的紧急自主抢救。言下之意很明显,这两项“条件”不得到保证,医院见死不救就是“有情可原”的。

  毫无疑问,医院不是“公益志愿者”,不能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而现行“先签字再抢救”的医疗程序制度,也确实对医院在紧急情况下的自主抢救积极性产生一定的“打击”作用。因此,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和紧急情况医疗救治制度,消除医院的后顾之忧,是应有的题中之义。但在制度健全和法律完善的同时,医院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应随之提高而不是淡化。甚至可以说,从现实来看,医疗机构强化自身的道德感和责任感,远远比“扩大权利”更重要、更迫切。(陈一舟)

来源:( 中国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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