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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和解内容缘何秘而不宣?
http://www.jxnews.com.cn   2008-03-17 14:45   编辑: 沈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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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5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针对南京彭宇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法院二审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诉。最后的,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可当记者就此找到公丕祥希望了解和解的具体内容时,他却表示具体结果因为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不能透露。(3月16日《成都商报》)

  去年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可以说是余波未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正当人们翘首以盼希望通过此次回答记者提问而有个明白的审判结果之时,得来的却是一个囫囵吞枣式的答案:案件以双方和解撤诉而结案,但和解具体内容需要保密。公丕祥院长解释保密的原因是“双方当事人的要求”。至于是不是“双方当事人的要求”我们不得而知,但笔者以为,是不是要求保密应该由案件当事人出来说话,而不是由法院方“自圆其说”,法院方夺取当事人的表态权本身就是角色错位,也是难以服众的,难怪要遭到民意的强烈质疑。

  也许法院方在去年南京彭宇案一审后遭到了社会的强烈抨击,给法院方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而“吃一堑长一智”,此次就干脆来个和解结果“秘而不宣”。然而,法院方的这种做法却恰恰是“树欲静而风不止”。给南京彭宇案和解结果披上一层神密的面纱就更会引起人们的掠奇心和种种不该有的猜疑和推测,从而为此案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这对法院审判的公正和威信来说也将大受其损。因此,法院方“秘而不宣”的结果将注定与其初衷背道而驰。

  众所周知,南京彭宇案发展到现在已不是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案,它已演变成了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道德价值导向的反思的公共事件。正如江苏团人大代表孟宪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认为彭宇案的最终结果应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不管和解的结果是什么,这个事情应该让全社会知道,因为它已经成为一个公共事件。”

  既然是公共事件,公众就有获悉案件和解具体内容的知情权,这是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所首先应该做到的。当然,案件当事人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却有保密的要求,法院方应予支持,但法院方无权充当“当事人是否要求保密”的代言人。事实上,南京彭宇案的公众性质已远远超乎其个案性质,无论从法理还是道德上讲,都有将其和解具体内容公之于众的必要,只要在法律允许公开的范围内。

  公民权利的维护要靠法律的公正裁决,而法律的公正又必须通过法院的公开审判来实现。南京彭宇案和解内容的公开既是维护案件当事人权利的需要,也是维护法律威信的需要,更是充分集纳公众民意,促进民主政治健康发展的需要。所以,无论从哪一角度来看,彭宇案都没有将和解内容保密的必要。(邓明华)

来源:( 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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