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中国青年报》披露,安徽阜阳中院腐败窝案众多行贿买官者未被追究,界首、颍上两地法院院长行贿15次,在窝案判决后仍获得连任。这个消息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应。许多人质疑的是,行贿的官员为何竟能安全过关不予究责?
既称“窝案”,自然涉案者众多—— —从原阜阳市市长肖作新腐败案、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腐败案到阜阳中院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腐败案,受牵连干部多达八九百人,其中副处级以上干部200多人,大多数都是行贿买官办事者。涉及面如此之大,大约只有“1949年以来中国最大卖官案”———黑龙江马德(原绥化市委书记)卖官案可堪匹敌,难怪阜阳方面要派出工作组到绥化考察,最后借鉴绥化对买官者“抓大放小”从轻处理的做法。
有关方面称,如果对所有受牵连者严格依法处理,将导致一些部门瘫痪,“要正确把握度,毕竟培养一个干部也不容易,要给他们一个自新的机会”。这一说辞令许多人特别不能接受,但客观地看,有关方面的担心未必不是实情。这一方面因为涉案者众多,分布太广,如果来个“一锅端”、“大换血”,难免给一些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极大影响。另一方面,在一个具体环境中,如果相当一部分人都选择了同一种行为,说明这种选择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因此需要更慎重的考虑和更周全的把握。
据报道,买官卖官、给领导送礼“表忠心”在绥化、阜阳等地一度成为人所共知的潜规则,不但“送(行贿)了可能有希望,不送绝对没希望”,而且有些官员即便不想升迁或换个“肥缺”,而只是为了保住现有的职位不被其他“送了”的人抢去,也必须要对上级领导有所表示。很明显,一个干部身处这样的环境,无论他是希望在仕途上不断进步,还是只想在现有职位上继续干下去,都面临着有形无形的巨大压力,迫使他和其他很多干部一样,把给上级领导“送”、“表忠心”当成一门必修课。
鉴于这些具体情况,有关方面将阜阳中院腐败窝案中的众多行贿者定性为“受牵连者”,言下之意,他们其实也是所处环境的受害者。事实上,正如我们不得不赦免一些民营企业家的“财富原罪”,我们或许也不得不赦免一些官员的“权力原罪”。
与这种在长期贪腐文化熏染和不健全制度催化之下产生的“权力原罪”相类似,从改革开放初期到上世纪90年代初,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对民营企业发展多有限制,一些民营企业在初创阶段曾犯下“财富原罪”,比如为了获得市场准入,不得不向官员行贿,或者采取偷税漏税的方式进行原始积累。现在如果对民企的“财富原罪”实行追诉,不但可能造成较大的经济动荡,而且技术难度太大,工作成本太高,缺乏可操作性。所以中央的态度是“发展非公经济的政策绝不改变”,“不争论,用实践和历史来回答”。同理,如果不考虑“权力原罪”的特定成因,而对行贿者严惩不贷,“一个都不宽恕”,则不但存在着技术难度太大、工作成本太高的问题,而且对有些行贿者也是有失公平的。
香港特区对腐败实行“零度容忍”,贪污一块钱也要处理,这一点实在令人羡慕,但香港已经是一个法治完备、高度廉洁的城市,具有实行“零度容忍”的条件。相较之下,内地目前不得不对腐败实行“有限度容忍”,因为我们需要集中优势兵力对付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那些大贪,需要把大量精力和智慧用于反腐败的制度建设,改革官员选任制度,扩大基层民主,强化人民代表大会职能,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等等。我们在赦免一些“权力原罪”之后,要从现在做起,加大惩处贪腐犯罪的力度,最大限度杜绝新的“权力罪”(不再是“原罪”)继续产生,并通过清洁“流量”的长期持续注入,逐渐改良“存量”的品质,最终使中国成为一个法治完备、高度廉洁的国家。
笔者并非要为“权力原罪”辩护,因为简单辩护并没有意义,倒是有必要套用鲁迅笔下狂人的一句名言,对那些“权力原罪”者提出忠告:你们立刻改了,从真心改起!你们要晓得,将来是再也容不得你们继续犯罪的……(东方早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