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日前分别免去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情报信息中心主任及燕青、徐州市建设局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第一大队长刘俊的行政职务。此外,还有一批公务人员也因涉嫌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徐州开展机关群众评议和作风调查行动中,“揪”出的又一批“反面典型”(据4月20日《扬子晚报》)。
官员在群众评议中因群众“不满意”而被“揪”出,被列为“反面典型”,真可谓大快人心。然而,当笔者从相关新闻中仔细了解那些因群众不满而被免职官员的“事迹”后却不得不说,还是别高估这次“民意胜利”价值的好:警员执法不严注销未归案网上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为他人在工程审核、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便利;以索要返还款名义收受多家定点医疗单位好处;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属承揽招投标代理业务……试问,这都是些什么行为?分明是失职渎职、索贿受贿,分明是违法犯罪的恶性行为。即便群众不评议,他们也罪当免官,而这些行为又何止于让群众“不满意”?
以群众评议的方式剔除群众“不满意”的官员,目的在于造就“让群众满意”的官员。那么什么是“让群众满意”?字面上看,就是让群众意愿得到满足。应该说,政府工作人员要做到这一点原本很难:至少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无可挑剔,工作质量和工作成绩也要有一定高度的表现。可事实是,那些因群众不满意被评议掉的,仅仅是些违法乱纪者。敢问,那些未被评议掉的,没引起群众不满的官员难道只因不曾违法乱纪吗?这样说来,“让群众满意”岂不是太容易?让群众不满的官员丢官下台,岂不是太难?
要打造公民社会和服务型政府,就不能让那些群众不满的官员稳坐官位。不过,当“群众不满意”被降格以求等同于“违法乱纪”,且仅仅在评议中以“群众不满意”的名义,免几个早就该接受党纪国法处置的官员,笔者认为,这样的群众评议形同虚设,而建立在该评议之上的“民意胜利”也不值得欢呼。(焦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