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如果您不“常回家看看”,很可能会触犯法规,要受法律制裁。6月2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一号公告,就《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草案)》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6月4日新华网)
孔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不曾丢弃的传统美德,更是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而如今,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人连“老吾老”都很难做到,当我们听到范美忠老师“连母亲也不救”的“豪言壮语”,听到一个大学讲师不愿承担母亲医药费的种种理由。笔者不免会产生一种担心,是否在多年之后,孝敬父母、赡养老人将变成所有孩子早已忘却的典故。
由此看来,辽宁省这次将常回家看望老人列入法规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然而笔者却宁愿这条法规永远不要出现,因为如果所有人都能尽到为人子女最基本的义务和责任,政府又何必多此一举定此法规。可见,辽宁省人大出台这一法规,是极度失望后的无奈之举。辽宁省老龄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由于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独生子女增加,老年人精神慰藉权利如何保障的问题越来越多,甚至有老年人因为精神抑郁而自杀。此外,现在的年轻一代为了事业和爱情大多背井离乡在外地生活。巨大的工作和生活压力,让他们既无能力把父母接来同住,又没有时间回老家探望,久而久之,“常回家看看”就成了一种奢侈。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有资料载:我国现有老年人口1.3亿,占总人口的10.46%。如果这一群体的不到应有的关爱,就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和谐,而一个和睦的家庭决不能有孤独的父母和不孝的子女。用法规来约束子女的行为并不是解决老年人权益问题的根本办法,这条法规也不应该用于强迫人们看望父母,而是起到提醒和鼓励的作用,为那些整日忙碌的人们提供一个回家的充分理由。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人们再次养成“常回家看看”的习惯,这条法规也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叶赛)
当“常回家看看”也变成法规,为人子女的我们首先应该感到汗颜,其次则要自省,最后就必须改进。做到歌中唱到的那样:找点空闲,找点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带上笑容,带上祝愿,陪同爱人常回家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