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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单惩治“跳楼秀”有效吗?
http://www.jxnews.com.cn   2008-06-26 15:11   编辑: 沈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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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公安部门对以寻死方式故意破坏公共秩序的,将采取治安拘留处罚。相信世界上鲜有“自杀专业户”,如果试图通过严惩“跳楼秀”纾解矛盾,恐怕效果不彰。

  广州市人大代表吴振鑫等针对跳楼自杀现象增多,且真假难辨,提出建立科学有效的救助方式,尽量降低社会公共资源耗费的建议。广州市公安部门回复说,对以寻死方式故意破坏公共秩序的,将采取治安拘留处罚,对多次以寻死方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送其劳动教养,而且目前此法收效显著。(见6月25日《南方日报》)

  是否需要铁腕惩治“跳楼秀”?据称,“自杀行为真真假假,作秀的成分居多,有的甚至是受雇而来的。”这些“自杀”行为,通常选择行政机关、繁华闹市、交通要道,以扩大影响,借助舆论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有要求见领导现场解决问题的,也有要求有关部门给其承诺的……不满足就以‘一跳了之’要挟。”

  赞成者认为,从个体维权的私利救济角度来看,以死相逼以满足个体诉求,对于当事人来说或许合算,但该行为将使全社会都为此“破坏行为”埋单,实际上是以个人私利行为要挟政府或者社会为一己之私滥用了公共资源。

  毫无疑问,“跳楼秀”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秩序。从自由与秩序的逻辑来看,上述观点并非没有道理。不过,这里更需要厘清的是社会对“公共资源”应该采取怎样一种态度,以及公共资源之存在对社会有何意义。

  如果世界上每个人都不相干,那么也就无所谓公共资源了。然而,为什么我们很少指责一个走投无路的人在大街上“拦轿喊冤”是在“耗费公共资源”呢?我想至少有两方面原因:其一,喊冤者有部分占用公共资源的权利;其二,从自利与公正的原则出发,大家认为消弭他者的冤屈对自己和社会都是有益的,由此也会甘心让渡属于自己名下的部分公共资源。由此看来,弱者这种所谓对“公共资源”的耗费具有合理性。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一个社会走向公正必须支付的成本。

  正基于这种共识,当媒体连篇累牍报导一个人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时,很少有人出来指责他占用了过多的公共资源,毕竟他不是逼迫他人为自己做宣传,而是需要社会关注他。从社会人的角度说,争取公正的事业从来就是需要所有人支付成本、汇聚资源的。

  可以肯定的是,那些“自杀者”所暴露的社会问题是真实的。尤其对于那些遭遇拖欠工资、野蛮拆迁的人来说,他们的绝望里装着社会不可回避的痛楚,也是我们推动社会转型的动力。

  值得推敲的是“目前此法收效显著”。显而易见,从社会矛盾的化解来说,这里的收效仍只是一种表面效果。俗话说,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相信世界上鲜有“自杀专业户”,杜绝“跳楼秀”关键仍在于革除社会本身的病灶。如果试图通过严惩“跳楼秀”纾解矛盾,恐怕效果不彰。

  另一方面,“公开自杀”不成,比起“悄悄自杀”成功总还是好一些。同样,给弱者一个“麦克风”,让弱者能够在媒体、会场与法庭上说话,恐怕这才是真正的出路。□熊培云

来源:( 新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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