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砍成重伤的金刚 图片来源:新湘报
童 年
因向检察院实名举报了湖南省政协委员、省佛教协会副秘书长杨志翔,以假按揭、骗取银行资金和侵占国有资产等犯罪行为,举报人金刚竟然被杨志翔雇请的三名凶手在光天化日之下的闹市街头,持砍刀连砍十五刀。虽经医院大力抢救,但金刚仍最终终身致残(6月24日《新湘报》)。
近年来,关于实名举报者遭受打击报复的新闻接二连三。辽宁省有李文娟因实名举报鞍山市国税局存在人为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两次被单位辞退,甚至被无端劳教1年;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龚远明,因实名举报腐败而遭到报复,在自家门前遭到三名陌生男子砍杀,左脚脚筋被砍断,头部受到重创……
实名举报不仅得不到任何保护,个人信息却反倒被被举报人得知,当人们发现举报会令自己的前途命运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谁还会去举报呢?
从本质上说,举报依赖的是公民维护社会正义的道德意识和责任心。由于举报的对象大多是违法犯罪分子,其行为蕴含极大的风险,所以举报本身带有见义勇为的性质。当公民以举报的形式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时,整个社会成为举报行为的获益者,国家就应当给举报人更多的制度支持和立法保护。
然而,目前我国对于举报人的法律保护,最有力度的是刑法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惩罚条款,另外中纪委、监察部、检察院等也都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但这些条款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规范之间也不统一。为此,早在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就有159名代表提出议案,呼吁制定“举报法”,以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但遗憾的是,这一呼吁,至今仍未摆上立法机关的桌面。
相比之下,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甚至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在必要时,这些国家还会不惜重金,为证人及其亲属提供诸如迁居、易容、改名换姓、重新安排工作等措施,直至实施终身保护;近30年来,香港民众实名举报的比例从33%上升到71%,却几乎没有举报者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香港廉政公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条例,取得了民众对法治和廉政公署的信任。而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
我们应尽快将各部门现行的保护举报人的规章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制定一部具有权威性和足够影响力的证人保护法,通过立法,将举报的受理、举报线索的处理、受理举报部门的权利义务、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及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等做出明确规定。要对打击报复甚至谋害举报者的被举报人及泄密的有关人员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否则,如果以后还有谁想检举揭发贪污腐败行为,也许就会首先想起金刚被连砍十五刀的下场。那样的话,潜在举报人最可能的选择就是电影《甲方乙方》中的一句经典台词:“打死我也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