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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民丁先生买房7年后,意外发现该房子的房产证上写的是别人的名字,而这个“房主”还把房产证抵押在银行办理了巨额贷款。丁先生找到卖房人讨说法,却发现卖房人也同样被蒙在鼓里,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是谁如此神通广大,办理过户还瞒过了房子的买卖双方?为讨一个说法,丁先生先后将卖房人、南昌市房产管理局推上了被告席。
买房6年一直没拿房产证
丁进宏是南昌市人,多年经商。考虑到做生意早出晚归,他想在市区买套房子,既可以做仓库又有个好的安身之所。1998年年初,丁进宏通过朋友介绍后认识了家住老贡院的退休工人江明艳。江明艳在老贡院有一栋老房子,如今因城市规划而面临拆迁,预计新房建成后可以分到两套安置房。江明艳只有一个小女儿在身边,丈夫又长期在外打工,两套房子住不了是个浪费,就决定把其中的一套转卖出去。丁进宏考虑到交通因素,对老贡院的新房颇为倾心,他立刻提出将房子买下。1998年5月4日,丁进宏与江明艳签订了转让协议书,约定分步交款,签完协议先付60%,新房建到5层时付15%,新房建到8层再付20%,剩下的5%在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后付清。
次日,丁进宏与房东江明艳、房地产开发公司三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其中写明安置房的其中一套产权归丁进宏所有。2001年新房竣工后,江明艳及时把新房的钥匙交到了丁进宏手上,丁进宏和家人把房子精心装修后高高兴兴搬了进去。2001年年底,丁进宏向江明艳提起房屋过户一事,江明艳表示房产证还没那么快发下来,要过段时间再说。买了房子却没有拿到房产证,办事很谨慎的丁进宏有些惴惴不安。此后,丁进宏多次向以前的房东江明艳催问房产证,但对方一直推说没有发下来。由于生意繁忙,时间一长丁进宏慢慢就忘了房产证过户一事。2005年年初,有朋友到丁进宏家中做客,问起买新房是否拿到房产证,朋友的话提醒了丁进宏,想到买房7年却没有拿到房产证,他顿感不妙。丁进宏再次找到房东,但江明艳仍然对此含糊其词。
卖房人:房产证被朋友“借走”
江明艳模棱两可的态度让丁进宏摸不着头脑。无奈之下,他找到老贡院的邻居诉苦,顺便打听起房产证的情况。邻居听到丁进宏述说的情况后表示,安置房的房产证早在2001年6月就陆续发下来了,怎么拖也不可能拖上4年。听邻居这么一说,丁进宏顿时懵了,他回到家中和家人商量对策。最后,丁进宏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个说法。2005年6月,丁进宏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法院立案后,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丁进宏在法庭上提出,他早在1998年就和江明艳签订了协议,江明艳把安置房中的一套转卖给自己。协议达成后,他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分步交款,已经交了95%了。可想不到的是,江明艳每次都称,没拿到房产证。导致自己买房7年还是“没名没份”,这让他和家人一直以来寝食难安。为了查明真相,他先后找了多位邻居打听,才知道房产证早在2001年就已经发了下来,江明艳明显是在隐瞒真实情况。丁进宏认为,江明艳把房子卖给自己后却不肯办理过户,其中一定存在什么不可告人的原因,法庭应当查明这个事实,还他公道。
江明艳在法庭上争辩道,她当初决定把房子卖给丁进宏是诚心的,但当时房子还没有竣工,没有办法立即拿到房产证,拿到房子的钥匙后,她很快就交给了丁进宏,如果有意拖延,她不可能会这么做。2001年拿到房产证时,她曾找过丁进宏,但当时丁进宏在外地联系不到。后来她把房产证交给了一个朋友保管,朋友没有归还房产证才导致无法办理过户。
法庭调查:房主竟成了卖房人之女
针对此案,西湖区法院展开了一番调查。在对南昌市房管局档案进行查询时,办案法官意外发现这套房子早在2003年10月就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新房主却是一个名叫李卿的年轻女子。更为离奇的是,该房子的产权证书还抵押在银行办理了8万元贷款。案情发展到这一步,掉进了一个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死胡同,无法进行审理。2005年9月,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房东另有其人,丁进宏一点不感到意外。江明艳多年来对房屋过户一事不紧不慢,他早意识到情况不正常。丁进宏接着到老贡院的住户进行打听,得知李卿是江明艳的女儿。丁进宏觉得自己陷入了一个骗局当中,他认为是江明艳与李卿母女策划了这个圈套。丁进宏找到江明艳质问,但江明艳表示她毫不知情,自己也被蒙在了鼓里。
民事案件被中止诉讼,丁进宏感到不服气。他接着向西湖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把南昌市房管局推上了被告席。
庭审期间,丁进宏提出,他在1998年向江明艳买下了房子。但是,房东江明艳却一再找借口推诿,不愿帮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江明艳与李卿母女又伪造房产买卖事实,把已经出卖的房子虚假转卖,以逃避债务。而后,她们又将骗到的房产证向银行办理了贷款。
更为可笑的是,南昌市房管局竟然帮她们办理了过户手续,显然没有尽审查义务。房管局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证程序不合法,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南昌市房管局应当把发给李卿的产权证书撤销。
为佐证自己的主张,丁进宏在法庭上出示了几样关键的证据。其中包括他与房东江明艳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书、江明艳出具的收款收据等。
卖房人好友冒名过户房屋办理抵押
在法庭上,以第三人身份出席的江明艳连声叫屈她表示自己不曾把房屋过户给女儿李卿。她觉得这件事是另有隐情,法庭应当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查出真相。江明艳还认为,自己没有到现场,他人冒名却可顺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可见房管局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房管局应当对后果负责。
法庭慎重起见,对江明艳进行了谈话调查。据江明艳回忆,她在2001年6月22日领到了房子的产权证书,但丁进宏去了外地一时联系不上。2003年的时候,她做生意周转不畅便向一个叫罗军的朋友借了4万元现金,准备在年底还。但当时罗军有些不放心,为保证及时还款,江明艳把房产证交给了罗军。几个月后的一天,罗军来家中聊天,说想看看她身份证上的地址,江明艳就把她和女儿的身份证拿了出来。没想到罗军没等江明艳同意就将两张身份证拿走了,后来就一直没有归还。
得到这个线索后,法庭展开调查,查明冒用江明艳母女身份的正是罗军,他伪造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到南昌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进行了产权登记,并以李卿的名义领取了产权证书,目的是为了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法院:撤销房管局错误产权证书
对于丁进宏的指责,南昌市房管局在法庭上进行了辩解:江明艳手上没有房产证,却与丁进宏协议转卖房屋,这份协议是无效的。另外,冒名办理过户手续的人提供了法律规定应具备的证件,其中包括产权证书和双方的身份证。南昌市房管局依法为其办理了手续,不存在任何过错,也就不应当担负任何责任。
2005年11月,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南昌市房管局在受理“江明艳”、“李卿”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没有按照《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七条,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的规定。因此,导致了江明艳及李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名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法院对此作出判决,撤销南昌市房管局于2003年10月16日颁发给李卿的产权证书。
近日,西湖区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丁进宏与江明艳达成协议,丁进宏按照约定把剩余的5%房款交付给江明艳,江明艳协助丁进宏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文/吴云、朱忠平、记者夏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