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读者王先生问:有人欠我20万元到期后一直未还,他没有其他财产,但是另外一个人欠他20万元,并且该债权也到期了,可是他一直不主张这个债权。请问,我可不可以要求另外一个人清偿该债权?
答:你可以要求另外一个人清偿该债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