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余干县枫港乡人民政府与港商签定了乌江新区农贸市场开发合同。后来港商撤回了投资,经乡政府同意,由余干县投资商张永开、章民意、童学凑、盛风生、符国兴等5人继续投资开发农贸市场。此后,由于筹集不到资金,张永开等5人把工程转让给波阳县投资商汤大松,也因此引发了一场借贷纠纷:章民意、童学凑手持由张永开按有手印的92447元的借条,将张永开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而张永开以借款是有借无贷,借条是在胁迫下开出的为由拒绝还款。近日法院审理了此案。
合资开发遭遇资金短缺
枫港乡乌江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占地17896.5平方米,是乡政府无偿提供给港商搞开发建设用。港商撤资后,经乡政府同意,由张永开等5人合伙继续投资开发。在前期投入了资金138447元之后,由于筹集不到资金,工程陷入了困境。此后,5合伙人经协商,在2002年7月25日签定了退股协议。协议约定:张永开、童学凑退出股份,由章民意、盛风生承担农贸市场开发工程。可这份协议书签署后,却一直没有落实。
工程停建数月后,经乡政府批准,5合伙人决定将工程转让给波阳县投资商汤大松,并于2002年11月16日与汤大松签署了一份《转让开发协议书》。在协议书第3条中约定:5合伙人投入的138447元材料款由汤大松在农贸市场房屋建成出售20间后,返还前期费用的50%,剩余的50%待店铺出售30间后返还。
两张借条送自己上法庭
然而因投资款迟迟未能收回,不久后,一场借贷纠纷就在合伙人中闹了起来。2003年1月17日,张永开向章民意开了一张借条:今借章民意枫港乡农贸市场转让现金计138447元,2003年12月18日付清。对这张借条,张永开申辩称:这是章民意、童学凑认为投资款没收回是我从中作梗,限制我人身自由胁迫我写的。
2003年10月17日,章民意就农贸市场转让款138447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张永开偿还借款。开庭时,章民意没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作了撤诉处理。
2004年12月10日上午,张永开等人与汤大松就138447元的工程转让款进行协商,由于汤要扣除代为支付的材料费46000元,双方未能达成还款协议。
就在这天,张永开向两人又开了一张借条:今借到章民意、童学凑现金92447元,2004年底付清。对于这张借条,张永开辩解称:中午,我和盛风生、汤大松一起用餐,饭后汤大松不见踪影,章、童两人责怪我和盛风生有意放走汤,要我们负责把工程款收回,并强行让我写下借条,而且不能注明是工程转让款。其实那是汤大松扣除46000元材料费后的工程款,是合伙人的共同债权,我没向他们借现金。是他们强行让我订的借款合同,手印是章民意儿子拖着按的。
章、童两人在借条期满向张永开催收无望后,一纸诉状将张永开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还款
法庭上,针对张永开有借条无借款、借贷合同不能生效的辩论,两原告认为,打借条与付现金不一定要同时进行,打借条时没付现金并不等于其他时间没付钱。
两原告称,张永开打借条时已经得了钱,不然怎么可能打借条?除非他是非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为,但他没有证明这两种情况的一种。总之,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借条是最有力证据。在这场借贷纠纷案的较量中,双方针锋相对,据理力争。
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人出具的借据为证。被告张永开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先后向两原告章、童两人开出借条,应当知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且被告认为该借条是受胁迫所写但没有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据此,法院于近日一审判决:被告张永开偿还章民意、童学凑的借款92447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及诉讼费。
一审判决后,张永开认为没有借他们的现金,他是被冤枉的,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诉讼。
记者朱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