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讯2005年2月28日下午,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妻黄某,与尹某驾驶的农用车相撞,王某夫妇未戴头盔。经鉴定王某为九级伤残,黄某为十级伤残。经泰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尹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黄某不负责任。鉴于该农用车登记车主为江西金田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且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王某夫妇遂将尹某、江西金田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8万余元。
今年11月27日,泰和法院一审宣判,因原告未戴头盔加重了事故后果,遂依法判决原告自身承担事故损失的10%计1.6万元。(刘辉明、胡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