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现年41岁的葛金喜系某摄影有限公司摄影部值班员,高中毕业。2006年10月30日晚上,葛金喜在摄影部值夜班。由于两天前,葛金喜值班时有贼把门锁剪断进入该摄影部,为防贼再次潜入,葛金喜便把一根电线一头接在摄影部外门的拉手上,另一头接在220V的电源插座上,并用电笔在门拉手上量过,确认有电才放心地去休息。当晚10时许,摄影部所在公司负责安全保卫的谢某一行四人先后前来检查安全工作。谢某敲过两个门后见无人应答,便双手去拉通过电的门拉手,结果触电倒地。葛金喜听到外面大喊“有人触电了”,急忙切断电源。谢某的同行人员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11月1日,葛金喜被抓获。
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葛金喜明知220V的电源可能会电死人,仍将其连至在公共场所设立的店铺门拉手上,造成他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说法
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采取一定的防范和保护措施本无可厚非,但这种防范和保护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不能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非法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葛金喜为防止小偷进入摄影部而非法架设电网的行为,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危害,且在事实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