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以来,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和不足,必须进一步给予完善。
首先,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由过去保障生活与促进就业并重,向突出就业倾斜。按照有利于就业的原则,合理确定待遇标准、支付方式,加大促进就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其次,建立失业保险激励机制,把工伤保险实行差别和浮动费率的办法引入企业缴费,企业裁员越多,缴费比例越高,反之就低,或者对缴费好、失业人员少的单位按一定比例返还,用于培训员工和促进就业。
第三,尽快制定失业保险法或促进就业法,强化扩面征缴,对欠费进行清理,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分散支付风险,增强互剂性。对缺口较大的地区,建议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