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接到读者张先生的投诉,称7月初其在抚州市东乡景泰小区所租用的店面景泰鑫隆超市被盗,损失1万余元,找物业索赔屡屡被拒。
张先生认为泰景物业未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物业使用人财产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自己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赔偿,却遭到拒绝。
据张先生反映,今年4月,他租下抚州东乡景泰楼盘二期的四间店面,月租金2750元,并同时与景泰物业签下物业合同。由于该超市的后墙属于二期工程,相应的防盗监控设施不齐全,张先生曾向物业公司反映此事,得到答复称,物业公司有定期保安巡逻,不会出现安全问题。
张先生称,自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以来,他一直遵守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7月3日晚上,泰景超市后墙的防盗窗被撬,盗贼入室,偷走部分香烟和现金。
据张先生称,累计损失近14000元,目前他们已向公安部门报案。但由于物业管理方面不能提供任何监控证据和有利的信息,公安部门明确表示破案的机率很小。张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有失职行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对该超市的经济损失给予一定的实偿或者减免几个月的店面租金。
然而景泰物业公司的经理张华茂却认为,景泰鑫隆超市确实在当天被盗,但损失远没有店主宣称的14000元之多,据他们估计损失在2000元以内,店主提出用几个月的店面租金赔偿金额过多。张经理认为,物业使用人所交仅为物业管理费并不是财产保险费,由于二期工程在建筑过程中,物业不完善,他们收取的物业费已经有所降低,三级物业,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0.45元收取。
同时,物业管理按约定提供24小时每两小时一次的巡逻,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张华茂表示,对业主被盗一事,物业公司可以为其免除几个月的物业费作为补偿。经记者沟通,双方均表示此种方式可以接受。
本刊记者熊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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