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议案。该草案增加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严禁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有关公民个人的信息资料被泄露的事件屡见不鲜。笔者的手机几乎每天都收到“中奖”和商业广告短信,电子邮件也常收到代开发票、商务培训、心理咨询等“垃圾邮件”,令人厌烦。
在信息化时代,拥有个人及企事业单位信息资源,就拥有了一定的目标客户群。于是,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也成了某些人的“商品”。据悉,某网站叫卖9000万个人详细资料,只需花1元即可随意查询。此种叫卖行为,产生的后果是极其可怕的。
在现实中,当个人信息资料被泄露,通常遭遇的是投诉无门的尴尬。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涉及有关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但零散不系统,又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很难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在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上,有关执法部门也显得力不从心。
保护公民的个人资料不被泄露,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一部分,也是让公民获得社会安全感的前提。如何确保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关键是要对买卖个人信息者依法进行严惩,否则很难以儆效尤。如今,全球已有50多个国家建立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泄露个人信息者将被严惩。譬如在英国,因弄丢两张重要数据光盘,其中包括2500万人的敏感信息,税务及海关总署署长鲍罗·格雷近日宣布引咎辞职。
我国在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方面稍显滞后,因而急需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对泄露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无疑具有积极意义。这其中传递出一个强烈信号,就是我国已经高度重视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有了这个开头,相信我国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的日子不会太远。
(许鸿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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