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毫不夸张地讲,这是一部与每个中国人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方式都息息相关的法律,甚至是一部关系到中国未来前途与命运的法律。
循环经济之要义有三:一为“减量化”,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二为“再利用”,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重组、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三为“资源化”,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上述三方面也可以概括为“一少一多”:“一少”就是“减量化”,尽量少用新的东西;“一多”就是“再利用”和“资源化”,尽量对旧的东西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循环利用。新的消耗得少,旧的有效利用得多,资源的利用效率就大大提高了。
资源之于一个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就相当于水和粮食之于一个人的生命。中国是一个资源匮乏的国家,人均资源拥有量更是少得可怜,同时中国的资源浪费现象又十分普遍。据统计,中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分别为30%和35%左右,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都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中国创造每单位GDP的能耗量是世界平均值的3至4倍,是美国的4.3倍、德国和法国的7.7倍、日本的11.5倍。中国可以说比任何国家都更需要“循环经济法”,更需要通过法律大力推进全民的循环经济实践。
本来,《循环经济法》没有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但在中央高层的重视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呼吁下,2005年底该法被“破例”增补进立法规划之中。去年8月,《循环经济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审,被列入2008年的立法计划。经过今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随即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获得通过。虽然“起步”较晚,但《循环经济法》进展堪称迅速,也足见中国对这部法律怀有何等迫切的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表示,《循环经济法》在表决通过时改成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主要是为了使法律名称与现在的实际内容更相符,因此不会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之外,再另外制定《循环经济法》。这个表述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有可能让人产生误解,以为有了这一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国的循环经济就“大局已定,只待落实”了。其实不然,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只是“万里长征”迈出的第一步,今后在循环经济的立法和实践上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笔者2006年曾访问日本,对日本的循环经济做了一些考察。日本也是一个资源匮乏的国家,在资源利用方面有过失误与教训,但他们很快确立了资源节约与资源再利用的战略,形成了一整套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在基本法层面,有《环境基本法》(1993年)、《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2000年);在综合法层面,有《废弃物处理法》(1970年)、《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1991年);在专项法层面,有《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1995年)、《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1998年)、《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2000年)、《车辆再生法》(2002年)……日本能够成为世界上资源循环利用率最高的国家,其循环经济立法水平最高、体系最完备功不可没。
立法固然重要,民众的观念塑造与实践参与同样不可或缺。近年来,日本全国掀起了一场以珍惜物资和能源、发展循环经济为主题的“MOTTAINAI运动”(MOTTAINAI在日语中有“太可惜”、“贵珍惜”、“不得暴殄天物”的意思),其最直接、最广泛的内容就是对垃圾的“贵珍惜”。一般场所均备有至少四个垃圾箱,凡可回收者都予以充分再利用。据介绍,横滨市实行了大约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严格的垃圾分类处理政策——垃圾被分为18个种类,政府、公益组织、社会团体等公共机关的工作人员被要求率先垂范,每天下班前必须将办公室的垃圾分门别类投进18个垃圾箱中。垃圾分类再利用细化到了如此程度,让我等习惯将垃圾“统一处理”的中国人大开了眼界。
不妨认真对照一下,我们离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还有多远……(作者系《北京青年报》评论员)
日本横滨市公共机关的工作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将办公室的垃圾分门别类投进18个垃圾箱中。垃圾分类再利用细化到了如此程度,让我等习惯将垃圾“统一处理”的中国人大开了眼界。不妨认真对照一下,我们离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还有多远
本月主持人:潘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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