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生诱骗其女友及女友的同学去外地打工,到达外省后却强迫她们卖淫。11月30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7年“五一”节期间,被告人林某的舅舅王仕跃(另案处理)叫林某到江西省玉山县群力中学找几个不愿读书的女学生,将其骗至广东卖淫,林某表示同意。同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打电话给其女友祝某,那时恰好祝某同学甘某、邱某在祝某家玩,被告人林某以到广东一个电子厂打工为由将她们三人骗出,而后伙同王仕跃一起将她们三人带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王仕跃和“孟贤涛”强迫以及林磊劝说她们三人到东莞市沙田镇后街的“选之美”美容厅卖淫。后因被告人林磊从其父亲口中得知公安机关正在侦查此案,于是王仕跃和林某于同年5月26日将甘某、祝某、邱某等三人谴回江西省玉山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参与他人采用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鉴于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依法减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玉山县人民法院 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