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7岁的张某与14岁的杨某曾三次在宾馆、旅社包房发生性关系,9月14日,宜春市万载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张某系万载县康乐街道猛辉村人,出生于1989年12月18日。今年5月15日、19日、31日晚,张某与杨某(初一女学生,出生于1993年10月17日)分别在万载县某宾馆和某旅社包房同睡一床,并发生了两性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但鉴于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初犯,且能自愿认罪,遂依法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