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农运会新闻中心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农民运动会(以下简称农运会)社会赞助(捐赠)工作的管理,保证农运会集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运会热忱欢迎和接受各级政府部门、海内外社会各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赞助(捐赠)。
第三条 农运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是农运会社会赞助(捐赠)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领导农运会的社会赞助(捐赠)工作。
第四条 筹委会下设的市场化运作筹资工作组是唯一受理农运会赞助(捐赠)的机构。(收款单位:第五届全国农运会筹委会财务部,开户行:宜春市农行营业部,银行帐号:381101040005519,联系电话:0795—3260111、3260135)
第五条 社会赞助(捐赠)可以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劳务形式,具体包括捐款、捐物等。
第六条 赞助(捐赠)人赞助(捐赠)的物品必须是农运会所需要的,且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出示有效的证明文件,符合有用、适用、安全、健康的原则。产品生产者直接以其产品作为赞助(捐赠)物资的,按该物资出厂价计算金额,其他实物赞助(捐赠)以市场销售价计算,所捐物资的包装运输等由赞助(捐赠)方负责。
第七条 所有赞助(捐赠)物资的金额评估由物价部门负责,所有赞助(捐赠)物资的质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负责,涉及到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以农运会进行的义演、义卖、义赛、义展(销)、义诊和其他的义务劳动(活动)等,必须经市场化筹资工作组批准。
(一)义卖、义赛、义演活动的收入,应以商定的比例全额缴交市场化筹资工作组,资金到帐后,以实际金额作为赞助(捐赠)额。
(二)以宣传农运会或以展募资的义展 活动,展出的收入应以商定的比例全额交到市场化筹资工作组,资金到帐后,以实际金额作为赞助(捐赠)额;以宣传为主的无收入性展出,根据具体项目另行议定。
(三)赞助演出、比赛和其他宣传活动的,可视作赞助(捐赠),按事先经市场化筹资工作组审定认可的开支总额计算赞助(捐赠)额。
第九条 企业有关农运会会广告、会徽、吉祥物专有权的支出,对农运会的赞助(捐赠)支出,凭市场化运作筹资工作组出具的发票,准予税前扣除。
第十条 市场化运作筹资工作组将按赞助(捐赠)实际数额给予对农运会会赞助(捐赠)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相应的荣誉和回报。
第十一条 市场化运作筹资工作组对赞助(捐赠)款物建立分类登记表册,严格出入库管理,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二条 各类赞助(捐赠)资源的分配与使用
(一)资金赞助(捐赠):全部用于农运会专项支出。
(二)物资赞助(捐赠):根据赞助(捐赠)者的意愿或经农运会筹委会审批后进行分配与使用。
(三)其他形式的赞助(捐赠)活动等,根据农运会相关工作需要进行分配与使用。
第十三条 农运会社会赞助(捐赠)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