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是城市文明的窗口。为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强化城市管理,美化城市容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品位,我省出台《江西省城市市容标准(试行)》(下称“标准”),适用于规范省内设市城市建成区的城市容貌。县城和独立建制镇可参照执行。城市市容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因地制宜、综合整治、完善机制、长效管理”的原则,并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相结合。
公共场所不得晾晒
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无晾晒现象;严禁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客运机动车辆内应配备卫生袋等;车辆清洗站(场)无污水外溢。
城区居民禁养禽畜
城区居民不得饲养鸡、鹅、猪、牛等家禽家畜,城郊接合部的农户也不得放养;居民庭院卫生整洁;屋顶无垃圾、杂物;各种管线整齐、有序,无乱吊挂。
空调冷凝水不许外排
沿路建筑物外形完好无损;经营单位门面整洁,橱窗洁净;沿路两侧空调器安装高度不低于2.4米,空调冷凝水不得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不得强行分发宣传
单沿路各种灯饰、广告招牌不影响容貌及观瞻;灯饰及门店招牌完整,不少字缺亮;门店招牌高度离地面不少于2.4米;各类商品、信息、推销、传播、宣传单不得占道或强行向行人分发。
路灯亮灯率要达97%
道路设施完好,各类井盖无缺损;路灯装灯率不小于95%,路灯的亮灯率97%,设备完好率97%;消防栓无漏水现象;人行道铺装率100%;无废弃的电杆、电箱及管线等。
公交站附近不得乱停车
城市电车架线杆、馈线范围内禁止修建建(构)筑物和堆放悬挂物品;公交站点设有候车亭,亭内及其外围20米内无乱停车辆和堆放其他杂物。
不得占用盲道
邮筒、书报亭、电话亭等设置不得侵占人行道上的盲道;机动车禁鸣喇叭;沿街公厕为二类以上水冲式公厕,标志及指示牌清楚明了。
主干道绿地率最少20%
街头绿地率主干道不小于20%,次干道不小于15%;行道树无死株、缺株,没有与树体生长无关的悬挂物;古树名木有明显标志和保护措施。
装运散体物料要密闭
临路工地实行封闭式施工,周边设置不低于两米的围护设施;装运、使用泥土、砂石、粉灰等散体材料必须密闭;各类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牌(灯)。
文/熊丹记者钟兴旺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