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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法修改贯穿制约政府权力的法治精魂
http://www.jxnews.com.cn   2005-08-23 00:26

  [新闻源] 我国实施15年的行政诉讼法有望明年启动大修程序,有关修改建议稿近日已形成(相关报道见今日09版)。

  对于现行行政诉讼法在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建议稿修改为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

  诉讼是个相对较长过程,如果期间不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就可能导致即便最后胜诉,而起诉者部分利益已事实上无可挽回的局面。诉讼期间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能将其对起诉者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控制在尽可能小范围内。

  为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建议稿确立“藐视法庭罪”,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情节严重的,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长期以来,在行政诉讼实践当中,判决的执行甚至表现得比公正裁决更难实现。被执行对象因为是掌握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因而容易滋生藐视判决意识。有些被执行行政机关阳奉阴违,变相架空法院判决,因而非以相关罪名如“藐视法庭罪”对负责人予以惩处,不足以树立法院判决的权威。

  修改稿规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被告在同一个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申请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最邻近区域的法院管辖。

  由于法院在人财物方面受制于所在地方,因而在审判中容易受到地方权力的干预。建议稿规定提高审级、指定管辖形式,就是试图通过这种设计使基层法院能够摆脱地方政府可能施加的压力与影响,不偏不倚、保持中立、独立审案、公正司法。

  现行法律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改变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而修改建议稿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被告。

  现行行政诉讼法这方面漏洞明显:既然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而复议改变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则复议机关为避免被告上法庭,自然会选择维持原行政行为;另外,复议机关由于是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的上级,因而一般会倾向于维持原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形下,规定复议无论是否改变,均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能一定程度上迫其跳出部门保护主义私心,非公正复议而难逃成为被告。

  法律的职能一是限制公民对其他公民进行侵犯,另外就是限制政府权力。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架构与组织形式制约政府权力,法律则通过具体规定落实对政府权力的制约,而行政诉讼法通过授予公民诉讼权利来实现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我们看到,建议稿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又朝着制约政府权力方向迈进了一步,修改过程始终贯穿着制约政府权力的法治精魂。这是建设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之所必需。(魏文彪)

来源:( 大江网-信息日报 )  编辑: 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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