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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人民依法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
西藏人民依法享有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西藏人民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全国和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通过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2002年,在西藏的自治区、地(市)、县、乡(镇)四级换届选举中,全区有93.09%的选民参加了县级直接选举,有些地方选民参选率达到100%。在选举出的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在自治区和地市两级达80%以上,在县、乡(镇)两级达90%以上.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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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40年来,西藏自治区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主管理和发展本地区文化事业的自治权,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依法保障西藏人民继承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自由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藏语文得到广泛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西藏自治区先后于1987年和1988年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2002年修订为《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和《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西藏自治区,藏、汉语文并重,以藏语文为主,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西藏自治区教育系统全面推行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学,编译出版了从小学至高中所有课程的藏文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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